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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关于协会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长沙市油茶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长沙市油茶产业协会是由长沙范围内从事油茶产业及与油茶产业有关的种苗、生产、加工、流通、教学、科研、消费等领域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服务行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长沙油茶产业科学规范和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沙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第二章  职责及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基本职责和业务范围包括:

(一)行业服务: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与交流平台,开办内部刊物、网站,组织会员参加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经验交流等高峰论坛;为协会会员在油茶产业项目立项、良种培育、丰产栽培、茶油精深加工、产品营销策划等关键环节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展示展销、科技成果转换、油茶基地加工、企业提供服务、政策咨询、设施设备服务、线上线下平台服务、品牌推广服务等 ,为增强会员软实力提供机会,与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或单独开展各种技术培训,在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油茶产业重大项目时提供技术支撑;

(二)行业合作:与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或单独组织国内国际产品推介会、项目招商会、人才交流会等各种活动,进行牵线搭桥;帮助会员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引进机械设备、开展在研发、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会员内部合作和跨会员、跨行业、跨国界的各种合作,开办实体等;在政府、协会、企业的共同作用下,倡办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资源节约型企业、环境友好型企业,促进会员捆绑发展、抱团发展,实现产、学、研紧密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规模标准、做大做强、努力培育我市独有并在全国和国际有重要影响甚至引领作用的油茶大企业、大品牌,并把协会建成能够促进我市油茶企业发展、产业壮大的平台和能够搭载我市现代油茶企业的大型“航空母舰”,提升我市油茶产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整体竞争能力;

(三)行业协调:实行政府指导、协会协调、企业执行的原则,与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或单独组织协会会员、专家教授对外进行定向考察调研,针对我市油茶产业发展的差距和优势、向政府提出制定与市场相适应、相协调的油茶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市场管理机制、技术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帮助会员立项评估、协调会员内部关系、力求避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项目立项上的低水平重复浪费;在政府、协会、企业三方共同作用下实现湖南油茶产业稳步发展、理性发展、集约发展、科学发展、创新发展;

(四)行业诉求:通过报刊、杂志、倡议书、建议书、新闻报导和召开会议等不同形式和方式向政府和社会反映协会会员和油茶行业的心声、诉求、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油茶行业利益;

(五)行业自律:结合政府行为、协会行为、企业行为和社会监督,要求协会和会员遵纪守法,互相监督,遵循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加强协会和会员的行业自律建设,建立和完善自律建设机制和诚信会员、优秀会员、先进会员及诚信产品、高品质产品、评选标准,树立良好的协会形象、会员形象和行业形象,实现长沙油茶产业安全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尚未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暂由理事会负责)。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暂时没有中共党员的情况下,本会将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会  员

第十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长沙地区注册登记,从事油茶良种繁育种植、油茶产品生产、加工、购销、管理、科研、教学、市场及总部实体等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学会和协会,以及与油茶产业相关的其它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经审核成为单位会员;

(五)在长沙地区从事油茶产业及相关工作的行业专家学者,可自愿申请加入,经审核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各种信息资料,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实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权益、执行协会制度和行业标准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劝告不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反协会规章制度、行业自律标准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十八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长的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  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协会会员单位,入会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并配合协会的各项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坚持公益性,在油茶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能够发挥行业示范作用;

)能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及时交纳会费;

)协会理事原则上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当单位法人代表不能出任时,可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最多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1名若干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长、秘书长,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长、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理事长或者秘书长职责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 2021   7   9日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